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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院拍賣所取得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免貼繳印花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民眾電話詢問其因法院拍賣所取得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是否應貼繳印花稅?
稅捐處表示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所稱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又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故法院拍賣所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其並非依據被拍賣人及拍定人雙方之意思表示一致所書立,
因此不具有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 課徵範圍。
發佈單位: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發佈日期:2015/01/06
連絡電話:0800-72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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