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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合夥人,應否辦理決清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組織型態、負責人、合夥人時,應否辦理當期決、清算申報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免辦理當期決、清算申報之情形:
(一)由獨資組織改組為合夥組織:獨資經營之營利事業改組為合夥組織,如經商業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辦理變更登記者,毋庸分別辦理設立及註銷登記,並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二)合夥組織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如其營利事業主體並未因此而發生解散、廢止或轉讓情事,可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二、應辦理當期決、清算申報之情形:
(一)獨資組織變更負責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包括因繼承而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所稱之轉讓,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二)合夥組織之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轉讓出資額: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致合夥人祇剩1人時,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前揭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局呼籲,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有前述應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之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之期限內儘速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鄧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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